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庞某光亮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咸宁市庞某光亮服饰有限公司
殷先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咸宁市庞某光亮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光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先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某。
再审申请人咸宁市庞某光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庞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调解协议是受到李某某威逼签订的,违反了自愿原则,李某某享有优先受偿权必然导致其他债权人失去受偿机会,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依法再审。
李某某提交意见称:原调解协议是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没有违反自愿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驳回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庞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均签字认可,该院依据该协议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均已签收。庞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调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庞某公司以其房产抵押向李某某借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他项权证,李某某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庞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庞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均签字认可,该院依据该协议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均已签收。庞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调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庞某公司以其房产抵押向李某某借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他项权证,李某某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庞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余杰
审判员:左光兴
审判员:侯欣芳

书记员:陈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