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明,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孟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原告庞某某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林 人民陪审员 韩 晶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书记员: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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