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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来与田某某、营口泰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庞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景县。被告:营口泰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营口市渤海大街。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来诉被告田某某、营口泰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来于2018年0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营口泰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庞某来撤回对营口泰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文杰

书记员: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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