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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诉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庞某
卢改欣
唐某
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庞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卢改欣。
被告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庞某与被告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彩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及委托代理人卢改欣,被告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中第一项  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不久即分居,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经媒人手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56000元,原告自愿要求被告返还40000元,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部分放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陪嫁的财产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其要求原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返还原告庞某彩礼款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庞某返还被告唐某陪嫁物品即海尔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组装电脑一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00元,由被告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中第一项  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不久即分居,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经媒人手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56000元,原告自愿要求被告返还40000元,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部分放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陪嫁的财产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其要求原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返还原告庞某彩礼款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庞某返还被告唐某陪嫁物品即海尔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组装电脑一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00元,由被告唐某负担。

审判长:崔彩芬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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