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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滑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庞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滑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顺平县。
法定代理人:庞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顺平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98447425M。
法定代表人:陈涛,职位:总经理。

庞某、滑某某与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庞某、滑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某、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庞某、滑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健

书记员: 韩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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