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庞松林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庞松林,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农职业,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征,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1层001室。法定代表人:弓天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钢,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宣鹤高速第二合同段项目部经理,住四川省合江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富,宣恩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庞松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终止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6日,路桥公司鱼泉项目部租我屋边的地,合同租地时间为一年,至2017年9月16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应该协商,重写合同,被告到现在不理不睬,今年严重的影响了我孩子新建房屋,今年建房有补贴,一层补助一万元,以后建房,不知政府有没有补贴。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的事实是真实的,原、被告签订了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内容是真实有效的,当时约定租赁时间是一年,但因工程未完工,对本案土地一直在占用;二、双方对土地的补偿此后一直在沟通,未达成一致,但被告会对原告依法进行补偿;三、被告希望原告考虑到被告是在进行高速公路的建设,希望原告不要终止租赁合同,被告在工程完工后会依法撤除占用土地上的附属物,并对原告进行补偿。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宣鹤高速公路宣恩段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被告下设的宣鹤高速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双方约定甲方临时使用乙方位于宣恩县沙道沟镇鱼泉村十四组的土地1.2亩,使用期限为1年,从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6日,甲方给予乙方临时用地补偿费1167.6元,附着物补偿2274元,共计3441.6元。2017年9月16日,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就土地的继续使用未达成一致,未再次签订相关合同及协议,2017年9月21日原告要求被告将争议土地上的机械撤除,但被告继续占用争议土地,未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原告庞松林诉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10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松林及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冯钢、马光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宣鹤高速公路宣恩段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其实质为土地租赁合同,该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期限为1年,其期间为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6日。租期期满后,原、被告就争议土地的继续使用未达成一致,2017年9月21日原告要求被告迁出场地,应视为原告不同意继续出租土地,且自2017年9月21日后,原告未收取被告给付的争议土地的使用费用,故本案中土地租赁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规定,原土地租赁合同随租赁期限届满自然终止,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本案案情,租赁合同终止后,被告无故继续占用原告的承包地,以及原告主张的自家房屋因被告施工受损,被告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均属侵权纠纷而非被告主张的违约损失,与本案原告主张的租赁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一并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庞松林与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期限为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6日的《宣鹤高速公路宣恩段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终止;二、驳回原告庞松林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庞松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扬

书记员:田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