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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庞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成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申请撤诉,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靖审判员 付雪山陪审员 张聪敏
书记员: 刘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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