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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庞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成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申请撤诉,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靖
审判员 付雪山
陪审员 张聪敏

书记员: 刘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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