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春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黄婵媛,女,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被告于2013年3月份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一批联想牌电脑,原告依被告的要求履行了交付义务,电脑交付后,被告进行了部分款项的结算,至2014年8月份被告还欠原告货款6530元。被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庞春某货款6530元,陆仟伍佰叁拾元,齐某某,2014年8月29日”。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意见:
被告齐某某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庞春某货款6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春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刘香妹
书记员:哈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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