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刘瑞学,该公司经理。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庞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庞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庞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靳跃勋 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 人民陪审员 王 滢
书记员:白若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