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新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庞新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翠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系原告代表人庞新元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民,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庞新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庞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庞新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新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庞新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书记员: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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