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某
李春林(河北雪松律师事务所)
白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
王乐天
原告庞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春林,河北雪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
负责人赵建友,经理,身份证号xxxx。
组织代码80960288-2。
地址河间市曙光路。
委托代理人王乐天,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娟
审判员:许嘉玲
审判员:邱俊玲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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