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马树彦,该单位主任。
原告庞某胜诉被告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庞某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某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庞某胜承担。
审判员 龚红玉
书记员: 韩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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