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马云龙,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庞某某与孙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庞某某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金红
书记员: 武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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