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徐振宏,河北保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
被告杨某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
被告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东侧福泽颐园10-04号二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杨某珊、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秦铁路北侧三河市第二中学东侧紫竹园B区E13-3101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秦铁路北侧三河市第二中学东侧紫竹园B区E13-3101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亚光
书记员: 田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