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庞小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申请人庞小令与被申请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庞小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如款额不足查封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并以担保人刘国忠名下的房屋提供法院以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庞小令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刘国忠名下的房屋产籍;二、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如款额不足查封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庞小令先行负担。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冰冰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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