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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庞某某与邱某某、任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程学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庞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任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庞某某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庞某某因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庞某某、庞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 刚 审 判 员  高文栋 人民陪审员  王晓峰

书记员:冯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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