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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庞某某、庞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庞某某
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庞某某
庞更辉
庞某某
庞栓柱
庞元柱
侯锁良(河北定州兴华法律服务所)

原告庞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庞更辉。
被告庞某某,住定州市。
被告庞栓柱,住定州市。
被告庞元柱,住定州市。

被告
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庞某某、庞某某、庞栓柱、庞元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庞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振朝,被告庞某某,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庞更辉、庞栓柱、庞元柱,四被告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现在使用的宅基地为祖辈遗留下的祖业宅,1987年定州市政府批准同意发放宅基地使用证,户主为原告爷爷庞玉林,原告爷爷及父亲先后去世,现该宅基及房产由原告继承并使用。
2014年9月,四被告先后三次到原告家,在原告家大门口内挖坑,在原告房子前垒一条砖墙,挡住原告家不能进出房屋。
被告以原告占用的宅基占用他家为由,对原告家多次进行侵权,扰乱了原告家的正常生活,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四被告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认可原告的宅基地清理登记表,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  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争议的宅基登记在原告爷爷名下,其爷爷去世后由其父亲及其家人占有使用,其父去世后由原告家人一直占有使用至今,原告及其家人是本案宅基及房产的实际占有人,在其占有的上述财产受到被告侵害的情况下,原告有权依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行使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被告有义务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故被告应承担侵害原告占有的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四被告庞某某、庞某某、庞栓柱、庞元柱停止对原告庞某某宅基的侵权,对原告宅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四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  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争议的宅基登记在原告爷爷名下,其爷爷去世后由其父亲及其家人占有使用,其父去世后由原告家人一直占有使用至今,原告及其家人是本案宅基及房产的实际占有人,在其占有的上述财产受到被告侵害的情况下,原告有权依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行使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被告有义务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故被告应承担侵害原告占有的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四被告庞某某、庞某某、庞栓柱、庞元柱停止对原告庞某某宅基的侵权,对原告宅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四被告负担。

审判长:崔彩芬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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