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秦建华,男,现年49岁,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秦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6年12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庞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原告庞某负担。
审判员 :艾书强
书记员::李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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