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东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98909993J。
负责人:吴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凯,该公司员工。
原告庞某与被告魏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定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庞某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计822元,由原告庞某负担。
审判长 翟彦平
人民陪审员 韩祖豪
人民陪审员 苏瑞爽
书记员: 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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