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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与魏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东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98909993J。
负责人:吴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凯,该公司员工。

原告庞某与被告魏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定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庞某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计822元,由原告庞某负担。

审判长 翟彦平
人民陪审员 韩祖豪
人民陪审员 苏瑞爽

书记员: 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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