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从越,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人,住本村。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人,住本村。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工业小区。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班某某、张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书记员:郭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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