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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王小刚,职务,总经理。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庞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计1350.0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臣

书记员:孙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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