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张俪珊,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原告庞某与被告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魏凯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