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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与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张俪珊,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原告庞某与被告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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