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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蔡某某等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卫,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卫,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石家庄高新区。

原告庞某某、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庞某某、蔡某某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50元,减半收取计6775元,由原告庞某某、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晓坤

书记员: 田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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