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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顾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庞某某
顾某某
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庞某某,农民。
被告顾某某,1972年9月日生,农民。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1970年月日生,农民。身份证号:。
庞某某与顾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及被告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祥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条及被告顾某某提交的协议书能够证明二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但二被告的协议属内部约定,虽约定该欠款由被告王某某偿还,但被告顾某某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10507.35元及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顾某某、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庞某某工资款10507.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顾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条及被告顾某某提交的协议书能够证明二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但二被告的协议属内部约定,虽约定该欠款由被告王某某偿还,但被告顾某某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10507.35元及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顾某某、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庞某某工资款10507.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顾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担。

审判长:于明
审判员:许华志
审判员:庞才福

书记员:曹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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