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底小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美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峰。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被告:河北大卫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范民街6号综合楼201。
法定代表人:郭大卫,经理。
被告:石某某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中山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晖,经理。
底小果与石某某美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河北大卫演艺器材有限公司、石某某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底小果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底小果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2元,减半收取计2116元,由底小果负担。
审 判 长 宋瑞清 人民陪审员 傅晓玉 人民陪审员 樊 帆
书记员: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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