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壅,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迟元,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应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某某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应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 忠
书记员:黄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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