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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黄某某万广村民委员会与胡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应城市黄某某万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万军华,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力臣,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起诉、出庭、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松想,该村村委会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起诉、出庭、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胡某某。

原告应城市黄某某万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胡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壮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城市黄某某万广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刘力臣、张松想,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于2013年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2013年租赁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关于违约金计算约定不明,故对原告的此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依法取得杨家澥46#鱼池发包权,并将该鱼池发包给被告经营,被告辩称鱼池不属于原告所有,不应向原告交纳承包费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应城市黄某某万广村民委员会支付2014年鱼池承包费1214.4元、2015年鱼池承包费4214.4元,共计5428.08元。
二、驳回原告应城市黄某某万广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壮飞

书记员: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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