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锦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兰旭明
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董新华
原告应城市锦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旭明,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进宇,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董新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城市锦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城市锦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锦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锦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应城市锦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锦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锦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应城市锦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陆
审判员:王毅群
审判员:谢义斌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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