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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金益新、孝感市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向磊(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
朱秋婉(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
金益新
孝感市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胡林秋
李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应城市古城大道36号广场公寓A栋。
组织机构代码:5915745-6。
法定代表人高建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磊,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朱秋婉,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金益新,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孝感市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孝感市环城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金益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林秋,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
上述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调查取证、财产保全、应诉或提起反诉,开庭、举证质证、辩论、发表代理意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益新、孝感市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胡林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金益新、孝感市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胡林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金益新、孝感市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胡林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明

书记员: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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