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向磊(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
朱秋婉(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
金益新
孝感市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胡林秋
李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应城市古城大道36号广场公寓A栋。
组织机构代码:5915745-6。
法定代表人高建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磊,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朱秋婉,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金益新,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孝感市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孝感市环城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金益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林秋,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
上述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调查取证、财产保全、应诉或提起反诉,开庭、举证质证、辩论、发表代理意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益新、孝感市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胡林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金益新、孝感市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胡林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金益新、孝感市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胡林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应城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明
书记员: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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