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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程职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范潮
刘某某
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原告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大道82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职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范潮,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诉讼,承认,和解等全部授权)。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应诉,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2015年5月18日,原告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明
审判员:许小华
审判员:谢义斌

书记员:刘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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