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应城市粮食局与应城市良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应城市粮食局。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粮贸街23号。组织机构代码:01130552-0。
法定代表人李双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宗毅,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应城市良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育才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应城市粮食局诉被告应城市良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应城市粮食局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粮食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粮食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应城市粮食局负担。

审 判 长  丁政芳 审 判 员  黄 明 人民陪审员  谢义兵

书记员:卢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