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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清源足道管理有限公司与万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应城市清源足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足道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长荆大道19号海山应置城C2-101。组织机构代码证:30975176-9。
法定代表人徐应龙,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胜勇,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万欢,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进宇,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雄刚,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清源足道公司诉被告万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耀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思伟、人民陪审员杨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源足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胜勇,被告万欢的委托代理人张进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况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万欢之妻林园园在原告清源足道公司从事收银工作,每月发放工资,其从事的工作是原告清源足道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原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应城市清源足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欢之妻林园园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应城市清源足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耀忠 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 人民陪审员  杨 剑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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