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城市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3098244970。
法定代表人:陈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群生,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上诉人应城市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群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98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泓信公司应否支付毛群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本院认为,毛群生于2016年8月13日到泓信公司工作,2017年7月19日泓信公司解除与毛群生的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泓信公司未与毛群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泓信公司应当向毛群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泓信公司上诉称毛群生填写的《应聘人员登记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本院认为,《应聘人员登记表》是毛群生应聘泓信公司的岗位所填写的登记表,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泓信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泓信公司上诉称其多次通知毛群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毛群生不配合。泓信公司未就此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泓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石仁礼
审判员 胡红
审判员 代绍娟
书记员: 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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