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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天鹅晶盐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述两被告代理人杨雄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城市天鹅晶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城市天鹅晶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应城市天鹅晶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天鹅晶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天鹅晶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应城市天鹅晶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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