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与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育才南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77587373P。
法定代表人:丁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牌楼镇长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951451680。
法定代表人:杨玉龙,该公司首席代表。

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大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货款7671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供给被告价值75750元的滤袋及骨架。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依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供给被告滤袋及骨架,并另按被告要求供给其价值960元的吸尘袋,计货款7671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营业执照、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账款明细、微信记录等复印件,被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上述确认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5月18日,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为供方与被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为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销售给被告芳纶复合滤袋及骨架,其中规格∮130*2500mm、花板∮135,数量950条、价格65元条、总价61750元,骨架规格∮120*2450mm,数量500根、价格28元条、总价14000元;合计75750元。结算方式、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付清全款。《产品购销合同》还约定了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标准、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015年5月21日、2015年5月24日,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向被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合同货物并另按被告要求供给其价值960元的吸尘袋,出具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货款76710元。嗣后,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2018年10月19日,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交纳案件受理费1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送货后未及时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6710元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应当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为宜。被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7671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不退还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毅群
人民陪审员 陈琴
人民陪审员 章忠新

书记员: 李慧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