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育才南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77587373P。
法定代表人:丁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中和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中和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按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地址进行了送达,但未能找到被告,无法完成送达。经查,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武汉中和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武汉中和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不足认定明确的被告。本院已于2018年12月6日告知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在七日内补正证据以确定被告武汉中和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住所企业基本信息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在限定期限内不能补正。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武汉中和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住所企业基本信息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据材料,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鉴于立案后,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在限定期限内仍不能补正上述证据,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应城市天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毅群
书记员: 李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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