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汉宜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57146053。
法定代表人梁新宏,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春,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应城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80号。组织机构代码:55066904-0。
法定代表人熊三平,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应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吴平清,该局局长。
原告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应城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应城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丁政芳 审 判 员 黄 明 人民陪审员 丁昌洪
书记员:左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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