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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土产公司与龚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应城市土产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城中蒲阳大道149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0981200000655(1-1)。法定代表人张思新,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进宇,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龚某某,女,60岁,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原告应城市土产公司诉被告龚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应城市土产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土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土产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城市土产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继业

书记员: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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