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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冰春
涂梅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陈某
张承慧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参与调解
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应城市城中广场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黄自芳,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冰春,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涂梅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承慧。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肖陆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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