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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湖北中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中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自芳,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梅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川,该联社清收部副部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应城市中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中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中祥,原应城市中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湖北中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应城市中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高中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14)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093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重审过程中,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湖北中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应城市中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高中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丁政芳 审 判 员  黄 明 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

书记员:刘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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