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应城市广场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黄自芳,男,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梅桥,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齐先富,该联社清收部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应城市财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城中蒲阳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反诉,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代收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应城市财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农村信作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吴壮飞 人民陪审员 王双平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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