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肉孜·库尔班,男,维吾尔族,1967年1月14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肉孜·库尔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为,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力。现申请人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 红 卫 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 审判员 邓 晓 辉
书记员:王 永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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