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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勒村村委会与傅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库勒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库勒村村委会),住所地:富拉尔基区长青乡
法定代表人孟祥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志新,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

原告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库勒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傅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大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经行审理,库勒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祥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原告库勒村村委会与被告傅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1份。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本案诉争土地承包给傅某,承包期1年,承包费为每亩240.00元,预交160.00元,余款于当年7月1日前交清或由上级补贴款抵缴,如上级取消土地耕种各类补贴政策,村委会免收剩余承包费。并约定,乙方(即傅某)无权以任何理由顺延承包土地。傅某向村委会缴纳了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期间的承包费。自2014年1月1日起,傅某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继续耕种该土地,并向村委会缴纳了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的费用1 200.0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期间的费用未予缴纳。致使库勒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傅某缴纳该费用,确认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并返还该土地。
上述事实,有原告库勒村村委会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库勒村第十届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1年,后未予再行签订,该合同书已自行解除,故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傅某应予退还《土地承包合同书》中所约定的承包土地。关于土地使用费问题,傅某使用土地应予缴纳费用,上述《土地承包合同书》及2015年2月4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均证实该费用为1200.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村委会要求傅某缴纳2015年1月1日期间的土地使用费,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傅某给付原告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库勒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费1 200.00元。
被告傅某退还给原告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库勒村村民委员会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的土地5亩。
上述一、二项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傅某负担(原告库勒村村委会已垫付,被告傅某随同案件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大伟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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