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庆安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姜海洋、李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庆安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清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杜尚玉,系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海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立明,系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庆安县。

原告庆安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洋、李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庆安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安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郝树长 代理审判员  李慧颖 人民陪审员  杨立君

书记员:王世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