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庆安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清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杜尚玉,系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海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立明,系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庆安县。
原告庆安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洋、李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庆安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安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郝树长 代理审判员 李慧颖 人民陪审员 杨立君
书记员:王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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