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庆安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
法定代表人:慕宪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庆安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姚某某、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庆安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安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安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庆安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世红 人民陪审员 朱丽冬 人民陪审员 宋丽楠
书记员:崔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