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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与徐远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林区人,农村居民,住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荣,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徐远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神农架林区人,住神农架林区。
原告庄某某与被告徐远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庄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宗琼

书记员:鲍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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