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永贵,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杨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付 洁
书记员:王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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