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
崔某(黑龙江佳木斯前安法律事务所)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兴杰(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苏某某
原告:庄某某,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先锋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佳木斯前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牟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杰,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龙煤社区。
第三人:苏某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西格木乡西格木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某、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审判长:梁显宗
书记员:庄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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