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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春军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庄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金春芳(系庄春军妻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千祥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萍,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1007-1010室。
  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照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春军诉被告邵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春军于2019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庄春军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春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春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倪军燕

书记员: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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