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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与赵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
刘祥(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赵铁某

原告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祥,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铁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赵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元,保全费人民币22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元,保全费人民币22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惠军
审判员:王贞
审判员:邱威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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