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
刘祥(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赵铁某
原告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祥,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铁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赵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元,保全费人民币22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元,保全费人民币22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惠军
审判员:王贞
审判员:邱威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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